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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8〕38号
2008-10-22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沪国税进〔2008〕38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8-10-22

索引号:AE9101080-2008-040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部分有效

注释:第二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加强所辖出口企业销往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列名货物(财税〔2008〕10号文所附的商品清单)审核。审核无误后,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二、主管本市出口加工区和洋山保税港区的松江、闵行、奉贤、浦东、青浦、嘉定和南汇区税务局,应根据区内生产加工企业提供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复印件)和国税发〔2008〕91号文第五条要求,进行汇总统计工作,并于每半年一次(7月15日前和1月15日前)书面及电子文档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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